第八章 审 查 起 诉 第一节 受 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指
第七章 侦 查 第一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
第五节 逮 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1997 年 1 月 15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8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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