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19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00、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
五、调解 9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为了正确适
法释[20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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