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
由八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1995 年 6 月 30 日 通过,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2009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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