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责任范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 ) 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1987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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