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ICP备18015306号
 鲁ICP备18015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