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间接选举提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条 【差额选举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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