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2006 年 8 月 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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