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4 年 3 月 12 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2 年 9 月 4 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1990 年9 月7 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10 月27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25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15306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