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2006 年 8 月 2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十九、执行 程 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十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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