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逮 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1997 年 1 月 15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8 年 12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 2006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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