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1995 年 5 月 10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1997 年 2 月 23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三条 【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四条 【海损确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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