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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199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00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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