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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