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25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15306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