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要求】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合同未变更的推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禁止】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
( 1999 年 3 月 1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3 月 1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 1999 年 10 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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