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合同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20 号 颁布日期: 20041216 实施日期: 200501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承运人的强制承诺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承运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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